公告专栏
内蒙古博又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段林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该案已审结,经过实地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包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288号),由你公司支付申请人段林丛拖欠工资190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领取裁决书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楼418室,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
河南光伸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张立荣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河南中正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永城市状元府邸小区3、5、6、7号楼负一层125-133、135-143、145-153(共计27个)地下停车位进行了价格评估,河南中正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豫郑中正评字(2024)121634号房地产司法评估意见书,评估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94.4万元,每个停车位评估单价为7.2万元,现向你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举证通知书公告
广东省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局收到葛元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依法受理。申请反映:2024年10月16日2时左右,葛元驾驶公司的搅拌混凝土车到清花高速公路六标段智慧梁场卸料,后用高压水管喷洗车辆残余料,冲洗过程走到车辆尾部时不慎滑倒导致受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就该起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送达《举证通知书》(花人社工伤举﹝2025﹞58号),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科(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府西一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楼一楼3104)签收,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供有关此案的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宁德市豪达运输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徐丽敏与被申请人宁德市豪达运输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安劳人仲案〔2025〕9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棠兴路806号行政服务中心1021
联系电话:0593-8988561
福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戎海达、刘祖金、谭吉华、黄炼与被申请人宁德市柏柱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合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争议一案(安劳人仲案〔2025〕71号-74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4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棠兴路806号行政服务中心1021
联系电话:0593-8988561
福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平泉威仕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玉莲诉你公司(本案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平劳人仲案字[2024]498-3号)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24)498-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河北省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314-6060559。裁决事项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月29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20日工资5805.00元,此款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3、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21日起解除,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4800.00元,此款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特此公告。
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平泉威仕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凤伟诉你单位(本案被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4)498-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河北省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室,联系电话:0314-6060559。裁决事项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的工资9550.00元此款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24日解除,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8100.00元,此款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特此公告。
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平泉威仕途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葛金凤诉你公司(本案被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4)498-1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河北省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室,联系电话:0314-6060559。裁决事项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14日工资15000.00元,扣除借支款3000.00元,余下12000.00元,此款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5日起解除,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9100.00元,此款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特此公告。
平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