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雪峰(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外垅村外垅83号):本院受理原告季新清与被告陈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潜山彬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方小兵:本院在执行安庆市福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汪平、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潜山彬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方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吴少安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后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变更吴少安为(2014)宜民二初字第 001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张文正、苏俊平、安徽义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安庆市福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张文正、苏俊平、安徽义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吴少安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后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变更吴少安为(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学良:本院受理原告汪林鹏与被告江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皖0827民初62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由审判员徐珍珍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满枝、吴关:本院受理(2024)皖0827民初5976号原告郝学甫、刘纯龙、陈国球、杨满枝、吴关诉被告吴中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吴中根上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51号
宋万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应琴诉被告宋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605号
徐二顺、江苏星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常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年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4668号
杨伟:本院受理原告詹鑫洁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2024)苏0412民初14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2466号之一
南京今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被告姚彪、溧水区茂光道路货运服务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585民初11341号
丁梦宇:本院受理原告马志恒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585民初1134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朝平、赵本江:本院受理的(2025)川0522民初607号原告王溢与你二人、唐霞、赵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19847元及利息,从2022年4月22日起,按2024年1月20日公布的LPR3.45%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 告
杭州蔚茄酒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丁永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843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宿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宿州博文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你们两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两公司公告送达(2024)宿仲字第77号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表、答辩书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2民初12870号
孙红妹:本院受理原告孙月珍诉被告朱来勤、第三人孙伟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