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1684号
史国方、史荣伟、江苏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诉被告史国方、史荣伟、江苏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412民初1738号
上海思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依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2958号
吴国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宏诉被告吴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国宏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46445元,合计116445元及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64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吴国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丁毅:本院受理原告张福雷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立即给付原告租金146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矛调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侯金平:本院受理原告陈竹琼诉你、顾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判决书后,被告顾纯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富源县人民法院(2025)云 0325 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公告费全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隆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隆回新魅业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本委受理阮礼龙、沈春梅、陈秋凤、罗艳兰、钱娥英、钱恩保、阮花英、阮晚娥诉你(单位)隆回新魅业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提供正常劳动合同的工资争议一案(隆劳人仲案字〔2025〕第20、21、22、23、24、25、26、27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4月21日8时30分在隆回县桃洪东路45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栋4楼403室仲裁审理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告
马鞍山市乐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因张绍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绍琴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20250269)。经鉴定,张绍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为无生活自理障碍。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级鉴定结论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湖北裕丹包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凡、王项龙、刘立群、林松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劳人仲裁字〔2024〕264号、265号、266号、267号裁决书,自公告期满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27号高端装备工业园研发中心807室,联系电话:0719-8525659。
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告
赣州巨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本委鉴定,你单位被鉴定人邓冬梅于2023年9月19日所受事故伤害,其伤残情况的鉴定结论已作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赣市劳鉴2024年483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无护理依赖。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南康区玺诺家具经营部(92360782MAC025YC8T):你经营部拖欠工资一案尚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决定。现我局依法对你经营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赣区)人社监催字〔2025〕1号)催告通知,催告你经营部自觉履行支付刘丽敏、刘忠梅等5名员工共计10031元工资义务。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我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大街59号,0797-4444599)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赣县区新濠会酒吧服务馆(92360721MA7FGFUL4N):你服务馆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尚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决定。现我局依法对你服务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赣区)人社监催字〔2025〕2号)催告通知,催告你服务馆自觉履行支付范贞昊、胡莲华等9位员工共计61063元工资义务。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我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大街59号,0797-4444599)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
杭州众仁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西人社罚理决字[2024]第00009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张千轻2024年4月至5月工资9750元(玖仟柒佰伍拾元整)同时加付50%赔偿金,两项共计14625元(壹万肆仟陆佰贰拾伍元整)。支付潘声林4月工资1750元(壹仟柒佰伍拾元整),同时加付50%赔偿金,两项共计2625元(贰仟陆佰贰拾伍元整)。二人合计支付人民币17250元(壹万柒仟贰佰伍拾元整)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店面招租
东湖区李家路18号附7招租店面面积14.57平方米;附1店面面积29.65平方米。联系电话:13870898138,监督电话:0791-87838393。
南昌刊刻厂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