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祖灵(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高市乡东源口村71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创裕与被告杨祖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前述确定的期限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群锋(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舒庄村金桥小区A8-10号):本院受理原告林秀察与被告吴群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585民初4919号
赵海宽:本院受理原告黄绘贤与被告赵海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区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585民初2577号
高军红:本院受理原告太仓市浮桥镇创越广告服务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585民初4688号
王右军:本院受理原告太仓市蓝焰船用自控设备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5484号
毛庆国:本院受理原告林阿娜诉被告毛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6月5日9时40分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6112号
汪子涵:本院受理原告张天武诉被告汪子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6月5日14时40分在本院速裁庭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5819号
安徽鲁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瑞立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鲁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5年6月5日9时20分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57号
瑞安市嘉骏鞋厂:本院受理温州英拿吉贸易有限公司诉瑞安市嘉骏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于2025年6月17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塘下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4979号
瑞安市嘉骏鞋厂:本院受理程国华诉瑞安市嘉骏鞋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于2025年6月17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塘下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5741号
瑞安市嘉骏鞋厂:本院受理瑞安市铭丽鞋料加工厂诉瑞安市嘉骏鞋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于2025年6月17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塘下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11119号
牟国强:本院受理原告刘瑛与被告牟国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1111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镇江腾耀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路顶立: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浩云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12民初8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1082破37号之一
2024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临海市欢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临海市欢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临海市欢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4月8日裁定宣告临海市欢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临海市欢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公 告
由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G351台小线三期南水至莲南段公路改建工程”已完成最终结算。如有农民工工资、机械费、分包商工程款及材料款未结清的,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材料与我公司项目负责人丁建华(电话:15932938616)联系,逾期后果自负。
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6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