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281破45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裁定受理宁波云尚石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5年3月24日,宁波云尚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云尚石材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分配,且宁波云尚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请求本院宣告宁波云尚石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云尚石材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现有证据,宁波云尚石材有限公司未能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等相关材料,管理人无法履行职责,且宁波云尚石材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分配,也无法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宁波云尚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宁波云尚石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212破95号
本院根据雷金莲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保地家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均无法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取得联系,且未接管到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00元。截至2024年9月20日,本案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1360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拟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议案向宁波保地家居有限公司股东追缴出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现宁波保地家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全部债务,管理人请求宣告宁波保地家居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裁定宣告宁波保地家居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波保地家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公 告
翼商基业国际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慎奎与翼商基业国际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24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定于2025年6月30日10时30分在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西仲裁庭、办公电话:0539-8388815)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顺投(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德兵、张朝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渝彭劳人仲案字〔2025〕第212-2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现定于2025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彭水县绍庆街道插旗街189号二楼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以此做出缺席裁决。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
公 告
重庆蒙康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冉洁、廖悦臣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渝彭劳人仲案字〔2025〕第149-1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现定于2025年6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彭水县绍庆街道插旗街189号二楼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以此做出缺席裁决。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
公 告
四川中旻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田桂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顺劳人仲案〔2025〕118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6月4日9时在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路266号407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公 告
南充居饰家宅美宅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静、周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南顺劳人仲案〔2025〕102号、103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分别裁决如下: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静支付2024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6790元、经济补偿3290.97元,驳回王静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杰支付2024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4705元、经济补偿1200元,驳回周杰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路266号406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仲裁公告
韩伟: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岳宇泽与石鹏燕、张丹、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银仲字第0811号】一案已依法审结。仲裁庭作出(2024)银仲字第0811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石鹏燕、张丹、韩伟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岳宇泽支付借款本金125000元、利息19981元,并以1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支付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仲裁费5367元,由被申请人石鹏燕、张丹、韩伟负担。本案公告费220元,由被申请人韩伟负担。申请人岳宇泽已预交的仲裁费、公告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石鹏燕、张丹、韩伟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上述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岳宇泽。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2层204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开庭公告
南通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田德林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嘉劳人仲案字[2025]81号)。因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本委定于2025年6月3日9时在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016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以下证件挂失
陈玖瑞(身份证号:3709822001****43
94)购买的泰安市碧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泰安碧桂园时代澜湾二期小区17号楼3单元2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丢失,合同编号:DYYS00022396,声明作废。
山东省沾化县大高镇石家村23号许增汝,身份证号码:3723251973****2832,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丢失,证书号码:372325197301012887,证书有效期:2021.09.09-2026.09.08,声明作废。
郭学新执业证02000237050080002012000205挂失。
张成芳执业证02000237050080002011002789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