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自然资处罚字〔2025〕9号
被处罚人:枣阳市王城镇大桥河东升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L04157454W
住所:湖北省枣阳市王城镇昆水路
投资人:彭金健
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0****3737
户籍住址:湖北省枣阳市王城镇居委会现居住王城镇盛隆大道110号
电话:18671008798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枣阳市王城镇大桥河东升米厂非法占用土地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7月至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枣阳市王城镇杜湾村七组4400.93平方米土地(水田4180.71平方米,物流仓储用地140.87平方米,坑塘水面79.35平方米。占允许建设区487.5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有条件建设区3913.3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钢构厂棚、硬化地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我局已分别于2025年1月24日、2025年1月26日依法以张贴、短信、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5年1月3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举行听证会,因你单位在听证会中途未经允许,擅自离场,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2025年3月4日,我局在案件审查中发现,2025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枣自然资告字〔2024〕9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枣自然资听字〔2024〕96号)文书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内容叙述不够详细、罚款数额计算有误,立即作出《更正书》,并于2025年4月1日依法以张贴、短信、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依据《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4、事项名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违规情节“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裁量基准“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枣阳市王城镇大桥河东升米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枣阳市王城镇大桥河东升米厂将非法占用枣阳市王城镇杜湾村七组不符合规划的3913.37平方米土地,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枣阳市王城镇杜湾村;
2、限枣阳市王城镇大桥河东升米厂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枣阳市王城镇杜湾村七组不符合规划的3913.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部分钢构厂棚和硬化地坪),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枣阳市王城镇大桥河东升米厂在非法占用枣阳市王城镇杜湾村七组符合规划的487.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部分钢构厂棚和硬化地坪);
4、对枣阳市王城镇大桥河东升米厂非法占用枣阳市王城镇杜湾村七组土地220.22平方米(仓储用地140.87平方米、坑塘水面79.35平方米)的行为按100元每平方米,处以22022.00元罚款;
5、对枣阳市王城镇大桥河东升米厂非法占用枣阳市王城镇杜湾村七组土地(水田)4180.71平方米的行为按500元每平方米,处以2090355.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阳市财政局罚没账户缴纳罚款(开户行:枣阳市中行书院街支行;户名:枣阳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561257547097)。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尤正科 王孝楠
电话:0710-6222700
地址:枣阳市人民路52号
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霸州市千悦家具有限公司:本委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王喜全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霸劳人调仲案字2025-128号)。现因你单位未正常经营,无法履行直接送达,故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文书。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0日内。上述案件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8日15时。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按缺席处理。本委办公地址:霸州市行政中心东配楼二层,联系电话:0316—7863602。特此公告。
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纬天泉(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韩丁丁与你(单位)北纬天泉(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邯开劳仲案字[2025]019号”的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凯大街南头路东劳动仲裁委,电话0310-5707757),逾期则视为送达。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常州申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邮寄给你单位的工伤认定邮政快递被拒收,为充分保障你单位的相关权益,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王伟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3工认[2025]490号)。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你单位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9-82886602
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5室
邮编:213200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强制执行前催告书公告
大连市高新区宝榛外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畏、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20A-4号20A-5号二层),我单位于2024年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大高社监理决字第〔202402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Ellie Victoria neate自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最高基数。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向大连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你单位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505室提出陈述和申辩(请索取回执)。
联系人:王长征 张桂军
联系电话:0411-84791021
联系地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88-1号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社会管理局
债权转让通知书
介休市煜业选煤有限公司: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因(2016)并银保字第0178号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你方的追偿权及其一切相关权利已经转让给苏州善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暂截至2025年4月8日可追偿本金为1222559.67元,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中若有后续追加分配导致可追偿金额增加,则增加的金额一并转让给苏州善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此确认。
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苏州善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