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5)豫1623民初2756号
刘明明:本院受理原告许凤军诉你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请你自公告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自公告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四川宏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作出杨通德工伤认定决定(蓝人社工决字[2024]160号),现依法公告送达。经查,2023年10月27日18时许,你公司杨通德在西安市蓝田县九间房镇张家坪村工地从事隧道打钻时,因炸药爆炸石渣溅射受伤,经诊断存在眼伤及多处皮肤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请于公告发布30日内到蓝田县人社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新城路38号)领取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期满60日内向蓝田县政府复议或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安人社监罚告〔2025〕008号
太原恒骞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对《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2024〕第016号)进行公告送达,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结算并付清拖欠所有员工的工资,并以书面形式将改正情况报告劳动保障维权中心。2月20日,公告期满生效。截止2025年3月1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供结算并付清工资的证据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福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1号。经研究,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本机关在2025年4月1日对你单位注册地址邮寄送达(EMS:1023145634833)本告知书,4月2日因拒收退回,现对本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
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
安人社监列告字〔2025〕006号
用人单位:太原恒骞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0KW1QLXE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骞高峰身份证号码:1407231969****0052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4名员工,拖欠工资84872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三年。本机关在2025年4月1日对你单位注册地址邮寄送达(EMS:1023145634833)本告知书,4月2日因拒收退回。现对本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
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2024年11月30日,福鼎市沙埕港水上查缉站、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执法,在福鼎市店下镇筼筜村海域查获一艘疑似“三无”钢质改装冻品船。2024年12月18日,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该艘疑似“三无”钢质改装冻品船移交福鼎市公安局海防大队处置。经查,该船长约23米、宽约3.5米、高约3.2米,船身、驾驶舱为灰色,驾驶台前甲板处被改装挖空作为货仓使用,船头部分装有起吊装置滑竿,船上无船名船号、无任何证书。因上述财物所有人无法确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请相关财物所有人持有效证件及合法有效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若逾期无人认领的,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将其作为无主财物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警官
联系电话:18659360196 0593-7208005
福鼎市公安局
2025年5月21日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破18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贝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4月30日,浙江贝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浙江贝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浙江贝亿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清偿债务,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贝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公 告
宁德市豪达运输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徐丽敏与被申请人宁德市豪达运输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劳人仲案〔2025〕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325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福安市棠兴路806号行政服务中心1021
电话:0593-8988561
福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湖北东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5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彭水人社监令〔2025〕2号)要求你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陶伟工资140000元,并将支付凭证交于我局,你单位并未履行。现向你单位公告以下文书: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彭水人社监理告〔2025〕4号),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陶伟工资,并将支付凭证交于我局,并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否则视为放弃;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彭水人社监罚告〔2025〕4号),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否则视为放弃;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彭水人社监听告〔2025〕4号),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我局组织听证(书面或当面口头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公告完毕之日起,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公 告
绍兴奇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绍虞人社理决字﹝2025﹞000025号)。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理: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田建芳工资3800元,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阮同志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嘉和路168号
邮编:312300 电话:0575-82925718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长春市繁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邓红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为德劳人仲(2025)4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开庭审理结束前。本委定于2025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德惠市松柏路德大广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431-87008665。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德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