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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5月26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5年05月26日 05版)

公 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众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惠颖:我委于2025年1月14日受理围劳人仲案【2025】第009号申请人吴国成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众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惠颖工伤待遇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副本。裁决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10月3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6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9,954.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033.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521.25元、医疗费165,780.13元,以上合计593,908.7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四、以上第二项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本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邯郸市路驰安轮胎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姚海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峰劳人仲案字【2025】第6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15时在本委仲裁庭(邯郸市峰峰矿区玉皇阁路66号泉头办公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侧一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次日起20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唐露(身份证号码:5135241991****3288):你渝AL529G车辆于2025年2月3日5时49分在重庆市秀山县官联非现场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2轴车,车货总质量25.4吨)行驶公路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委于2025年05月15日对你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秀241交执罚〔2025〕0048),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有疑问请联系:023-76865099。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铜鼓县永和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314741880F):因你单位赣CT6607车辆于2024年10月16日11时47分在重庆市秀山县官桥非现场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4轴车,车货总质量37.2吨)行驶公路的行为。本委已向你单位送达《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秀241交执罚〔2024〕0889)。因你单位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催告,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通知书》(20242410889)。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收取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仟元整)。你单位可向本委进行陈述、申辩,本委将依法核实。如有疑问请联系:023-76865099。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南京潮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7N62T70X):本机关对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29日电子送达了苏宁新区管综执罚决〔2024〕16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5月6日作出苏宁新区管综执决催〔2024〕1659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进行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宁新区管综执决催〔2024〕16596号),催告如下:1、你单位及时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苏宁新区管综执罚决〔2024〕16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义务的期限为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履行义务的方式:通过南京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中服务→非税缴款或者通过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网址:http://czj.nanjing.gov.cn)非税缴款入口输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32019424090001518235缴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领取(地址:南京江北新区浦东路107号,电话:025-58600396),逾期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南京江北新区浦东路107号,电话:025-58600396)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南京潮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7N62T70X):本机关对你单位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18日直接送达了苏宁新区管综执罚决〔2024〕16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4月25日作出苏宁新区管综执决催〔2024〕16605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进行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宁新区管综执决催〔2024〕16605号),催告如下:1、你单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苏宁新区管综执罚决〔2024〕16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履行义务的期限为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履行义务的方式:缴款渠道如下:通过南京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中服务→非税缴款或者通过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网址:http://czj.nanjing.gov.cn)非税缴款入口输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32019425090001697065缴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领取《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宁新区管综执决催〔2024〕16605号)(地址:南京江北新区高科一路2-2号新居大厦1楼1104室,联系方式:025-56679026),逾期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南京江北新区高科一路2-2号新居大厦1楼1104室,联系方式:025-56679026)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证件挂失

江西金诗蓝家具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3607820928228,声明作废。

张进飞遗失丰城市淘沙镇鄢坑村张家组的不动产权证,证号:赣2021丰城市0164323,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声明作废。

凤庆县大寺乡慈云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7582000221101,账号:5800016945075012,声明作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遗失开户许可证正副本,核准号:Z4260000295902,账号:14339001040023400,声明作废。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反恐怖和特巡警支队民警郑志新不慎遗失警察证,警号:046839,特此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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