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本剑报道:昨天,中国足协官网发布了《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表示,中超俱乐部引进球员的违约金(买断费用)等同于转会费,将按相关规定收取引援调节费。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引援调节费的俱乐部,经查实后将根据数额情况作出联赛1至15分的扣分处罚。
《规定》主要是在《关于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对如下两种情况制定了收取引援调节费用的补充规定:
第一种是对在转会过程中,采取支付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方式,让球员与原俱乐部解除合同,以自由身形式加盟国内新俱乐部的,以所约定违约金的费用为标准计算引援调节费用。
第二种则是新俱乐部与其所引进球员的原所属俱乐部签订球员“租借变转会”等形式的合同,租借该球员后,正式办理转会手续的,以合同中约定的租借费、转会费总额计算引援调节费用。
《规定》指出,中国足协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俱乐部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调查。经核实,未按相关规定缴纳引援调节费用所涉及的球员,将暂缓办理联赛报名手续。
中国足协将分别于3月1日至7月13日、7月14日至9月30日在足协官网,对冬季、夏季注册转会期内完成转会手续的球员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实名举报俱乐部在转入球员的过程中,存在逃避缴纳引援调节费的事实和行为。接到举报后,经中国足协核实,涉及的俱乐部将给予扣除2018赛季联赛积分的处罚并应补缴引援调节费。同时,中国足协将暂停该球员的参赛资格,直至俱乐部补缴完成。扣除联赛积分处罚的程度,取决于涉事球员的实际转会费,费用越高,扣分就越多。
《规定》自2018年冬季注册转会期起施行,但对于在2017年夏季转会期内俱乐部办理球员转会和租借过程中,存在该规定之情形的,也按照该规定执行。